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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信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
主要內容
第七條 信用檔案中的從業單位、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在鹽承擔項目情況由從業單位在合同簽署后14天內填報,項目法人核對后提交市水利招標辦。從業單位對所填報的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八條 施工單位進場后的1個月內,監理單位應當將參建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基本信息、相關證件復印件、工作分工、授權范圍、在工時段、簽名等資料整理成冊,項目法人審核后提交市水利招標辦。
第十二條 失信行為是指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各類違法、違規、違約行為。從業單位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其相關人員的失信行為負責。
第十三條 失信行為按照嚴重程度從低到高劃分為3個等級,分別為一般失信行為、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四條 一般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 超越資質、資格等級和范圍承攬業務,造成影響和后果較小的;
(二)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中標或承攬業務,違法分包,情節較輕,造成影響和后果較小的;
(三) 出借資質、圍標、串標、惡性競爭、惡意投訴、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等擾亂水利建設交易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造成影響和后果較小的;
(四) 人員、設備未按合同要求或投標文件承諾到位或者在工時間不足,警告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五) 對規范、規程和合同規定的工作要求應作為而不作為,存在不良質量行為或其它問題較多,對監管部門整改要求不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六) 在材料使用、工藝、工序、保證措施等方面違反相關規定,產品質量、安全存在明顯隱患,被指出后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或者發生較大質量缺陷、一般質量事故的;
(七) 因從業單位原因造成合同執行超過規定期限,對工程開工、安全度汛、工程驗收等工程建設目標造成明顯影響的;
(八) 拖欠農民工工資2個月以內,造成影響較小的;
(九) 有其它一般違規、違約行為的。
第十五條 較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 超越資質、資格等級和范圍承攬業務,造成影響和后果較大的;
(二) 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中標或承攬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情節較重,造成影響和后果較大的;
(三) 出借資質、圍標、串標、惡性競爭、惡意投訴、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資格等擾亂水利建設交易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重,造成影響和后果較大的;
(四) 合同或投標文件承諾的主要人員到位情況較差,或在工時間嚴重不足,多次警告后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五) 對規范、規程和合同規定的工作要求應作為而不作為,多次警告無效或者效果不明顯的,對檢查、稽察、質監、安監、審計等活動不配合,不按整改要求整改的;
(六) 在材料使用、工藝、工序、保證措施等方面違反相關規定,產品質量、安全存在重大隱患,被指出后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或者發生較大質量事故、一般安全事故的;
(七) 因從業單位原因造成合同執行超過規定期限,對工程開工、安全度汛、工程驗收等工程建設目標造成較大影響的;
(八) 拖欠農民工工資2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造成較大影響的;
(九) 一年內發生2次同類一般失信行為或者1 年內發生一般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十) 有其它較重違規、違約行為的。
第十六條 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
(一) 超越資質、資格等級和范圍承攬業務,造成影響和后果嚴重的;
(二) 以非法手段獲取中標或承攬業務,轉包或違法分包,造成影響和后果嚴重的;
(三) 出借資質、圍標、串標、惡性競爭等擾亂水利建設交易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影響和后果嚴重的;
(四) 阻擾、妨礙監管部門的檢查、稽察、質監、安監、審計等活動,拒不執行整改意見的;
(五) 對規范、規程和合同規定的要求應作為而不作為,致使較大以上質量事故、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發生的;
(六) 拖欠農民工工資6個月以上,造成嚴重影響的;
(七) 一年內發生2次同類較重失信行為或者1 年內發生較重失信行為3次以上的;
(八) 有其它嚴重違規、違約行為的。
第十七條 一般失信行為經調查取證后由市水利招標辦報分管局長審核認定,較重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由市水利局局長辦公會會辦認定。
第十八條 對一般失信行為,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提醒和懲戒:
(一) 作為日常監督檢查或者抽查的重點;
(二) 約談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發出信用提醒;
(三) 扣減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履約考核分值;
(四) 由項目法人按照合同約定,扣減數額不超過10%履約保證金的合同價款。
第十九條 對較重失信行為,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 列為重點監控和監督檢查對象;
(二) 責令其停工整頓,或者調整主要管理人員;
(三) 扣減省水利工程建設招投標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中的履約考核分值,取消其評選榮譽稱號的權利;
(四) 由項目法人按照合同約定,扣減數額不超過50%履約保證金的合同價款。
(五) 評標中扣減信用分值。
(六) 取消其3年內參與本市水利部門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
第二十條 對嚴重失信行為,可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懲戒:
(一) 責令其調整主要管理人員,或者中止合同執行;
(二) 按照合同約定,扣減數額不超過全部履約保證金的合同價款。
(三) 取消其5年內參與本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資格;
(四) 報請省水利廳呈相關部門暫停或取消其相關執業資格。
相關表式(鹽城水利網綜合頻道下載)
1、鹽城市水利工程建設從業單位基本情況表(格式)
2、工程參建單位主要管理人員名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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